环境违法行为千万不能有!
一旦心存侥幸,妄图逃避监管,
后果有多严重?
日前,南海区工业园某不锈钢圆管制品加工厂因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废气处理设备未正常运行、废气直排)被佛山生态环境部门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
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台搓灰炉正在生产,该厂搓灰炉生产时产生的废气需经集气罩收集后由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喷淋塔设备处理,搓灰炉生产时产生的烟气有部分未经废气处理设备收集处理,通过车间敞开的顶棚直接扩散到外部环境。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
近些年来由于环保问题的突出,环保检查力度越来越大,监管范围也越来越广,各个地方和企业都在不断地加大环境管理的投入,大多数企业通过安装废气处理设备实现废气达标排放。
国家在环保治理上的决心非常坚定,未来的标准并不会放松,可能只会越来越严,企业也必须对废气处理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必须合理地选择工艺、规范地操作!
另外需注意的是,企业应在环保手续完备的前提下,确保相应的废气处理设备安装,并保持正常使用。假如有废气处理设备,但没有保持正常使用,这也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